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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常识

时间:2019-10-31 18:07:17来源:史秀清 访问:3313

【考点1】工会的性质
我国工会的性质,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这一规定表明了中国工会具有阶级性、群众性和政治性相统一的本质特征。
政治性是工会组织的灵魂,是第一位的。工会的群众性以阶级性为限度,工会的阶级性以群众性为基础,工会的阶级性和群众性以政治性为方向。
【考点2】工会的基本职责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1)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2)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3)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考点3】工会的组织原则
工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1.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2.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3.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组成人员。
4.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考点4】工会组织的建立和撤销
1.工会组织的建立
(1)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2)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3)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4)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5)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6)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7)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2.工会组织建立和撤销的注意事项
(1)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2)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3)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
【考点5】工会工作人员的安排
1.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
(1)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2)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2.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3.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4.劳动合同期限规定
(1)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
(2)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3)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除外。
5.议事制度
(1)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2)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考点6】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1.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3.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4.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6.职工认为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7.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示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1)克扣职工工资的;(2)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3)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4)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5)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8.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
9.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10.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11.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12.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
13.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
14.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15.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16.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17.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考点7】基层工会组织
1.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性质及其与基层工会的关系
(1)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2)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国有企业的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的关系是: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而不是它的常设机构。
2.工会参与企业的相关管理
(1)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2)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3.基层工会委员会开展活动时间
(1)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
(2)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4.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考点8】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1.工会经费的来源
(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会员会费缴纳标准目前是按工资的0.5%缴纳。
(2)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4)人民政府的补助。
(5)其他收入。
2.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4.各级人民政府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5.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6.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7.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考点9】工会经费和资产
1.工会经费的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者建会筹备金。
(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4)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补助。
(5)其他收入。
2.工会资产
(1)工会资产是社会团体资产,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各级工会的资产拥有终极所有权。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工会资产的监督、管理,保护工会资产不受损害,促进工会资产保值增值。
(2)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资产监管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统一所有、分级监管、单位使用”的资产监管体制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经费审查监督体制。
3.各级工会委员会按照规定编制和审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报告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接受上级和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
4.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资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者解散,其经费资产由上级工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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